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劳务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日A公司将曹某派遣至B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曹某仅从事包装作业。2011年7月8日,B公司安排曹某代替物料部门员工从事输送物料工作,造成曹某受伤。2023年3月26日,江苏省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令A公司支付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约28万元,同时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A公司支付给了曹某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补助金28万元。A公司后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支付给曹某的医疗费6万元以及补助金28万元(合计约34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另查明:事发时,A公司并没有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A、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协议约定,A公司未及时为派遣人员代缴各项保险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A公司承担,据此,代缴社保的义务在A公司。由于其未及时履行义务,劳动者工伤所发生的相应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保险费支付情况应当尽到督促义务;未尽到督促义务的,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定B公司对A公司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就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主体为平等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已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现该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负责缴纳各项保险费并承担一切后果,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A公司与B公司通过协议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协议中同时约定了派遣员工的工种仅限于包装员工,而B公司单方面改变工种导致本案中曹某在物料部门运输物料的过程中发生工伤。因此A公司与B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合理分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米君解读: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给我们两点提示:
1、本案中,A公司未依法依约为曹某代缴社保金,负有主要过错,然而B公司亦未履行审核、监督和督促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两者共同导致了曹某在因公受伤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理赔。正因为B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所以法院判决B公司在本案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尽管不需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当审核、监督和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派遣员工提供法律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2、本案中,A、B两家公司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曹某在B公司所从事的工作是包装工作,但B公司却将曹某调往物料部门从事物料配送工作,擅自改变了曹某的工作内容。因此,从派遣协议的约定内容来看,B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用人单位如果在与派遣单位的协议中明确写明了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员工安排工作。若需要调整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应当与派遣单位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私自将被派遣员工调往其他岗位,当被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时,用人单位由于违反协议约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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