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性质也是和解除劳动合同一样滴。
谢某在成都市某服装厂担任部门主管,于2000年参加工作,虽然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但是谢某一直在该厂工作。2006年2月谢某怀孕了,在2006年12月分娩后谢某就开始产假,并且按照当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休产假4个月。
当她休假结束回工厂上班时,发现原来自己的工作岗位已经被被人替代,而本部门的领导却不安排谢某工作。谢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一年一签的,但是现在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所以还是处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的,而单位在自己按照规定休完产假后去不安排工作,就等于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谢某多次找到工厂的人事管理部门反应情况,并一再要求领导安排自己的工作岗位,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工作。谢某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工作和给予正常的收入待遇,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一样,是一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当予以纠正。如果公司以此认定谢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同意的,公司应按规定支付谢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谢某不同意的,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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