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结婚证、离婚证和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
3、受委托银行一类还款账户原件;
4、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第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原件2份;
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授权由受委托银行提供);
7、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8、如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
9、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款的40%,精装修的商品房需在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上增加一定比例,增加比例为装修标准总价和购房总价的占比比例;
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可延长1—5年贷款期限,但不能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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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至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受委托银行。
2、贷款审批。
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受理贷款申请后报受委托银行初审,2日完成初审后提交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受理贷款申请后报管理中心驻各县、区办事处4日完成初审及复审后报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在1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3、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要件。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返回借款合同及相关要件至管理中心。
4、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且资金充足时,即时划拨资金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当日发放贷款。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出贷款资金的可供额度时,由管理中心按照初审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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