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积金归〔2023〕6号
全市各财政供给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202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其中市直和示范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各县、梁园区、睢阳区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口径为基础,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除国家统计局明确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稿费、讲课费、出差补助等项目和不属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外,其余发放到个人的项目均应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340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商丘市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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