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3〕46号)、《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23〕64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23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23〕65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新版目录》)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新版目录》
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启动实施《国家新版目录》,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调入《国家新版目录》新增药品品种,并逐步建立全省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遵循《国家新版目录》关于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的管理规范,执行目录中规定的药品编号、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严格支付管理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省医疗保局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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