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作适度调整(南公管委办【2023】2号),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23-2023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3〕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内大多数市州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决定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关于限制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
近年,我市发现部分职工先后购买同一套住房,以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时间内再次卖出,最多的一年频繁交易达四、五次,甚至还有不法中介从中收取所谓手续费、代办费。此行为既不符合“房住不炒”精神,更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建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号)、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和省内其他市州做法,决定对此行为设置提取间隔时间。
三、关于停止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去年以来,我市发现部分职工共同合伙(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关系)购买同一产权住房,以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短时间内再次卖出,甚至还有不法中介从中收取所谓手续费、代办费。此行为不具有缴存职工家庭自住特征,既不符合“房住不炒”精神,更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建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号)、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和省内其他市州做法,净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环境,决定停止此类购房行为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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