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管委办〔2023〕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23〕46号)和四川省《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23-2023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23年2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作适度调整:
一、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市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而自行负担的费用。
二、限制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同主体先后购买同一套二手房,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前12个月内因该房屋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1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停止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直系亲属(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关系)共同购买同一产权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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