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积金〔2023〕3号
为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金额
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个人自行负担的实际费用。
三、提取时效
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
四、申请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需提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电梯增设协议(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分摊费用等内容);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
(五)支付增设电梯费用的相关票据。
五、其他事项
(一)职工及其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近一年内有过其他提取行为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提取申请材料不完善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现场核实后再办理提取。凡弄虚作假,涉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具体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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