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国资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其中对已按原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政策享受高龄倾斜照顾的人员不再增发。
二、按照国家、省要求,将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共7个档次。重度残疾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员,由市、区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三、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对于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享受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300元、6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10%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享受200元政府缴费补贴。
四、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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