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结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特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一、资格审查
(一)缴存条件: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原则上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六个月以上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符合前款规定,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不符合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规定但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的,应当以借款人单方缴存公积金测算可贷额度,但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认定为家庭收入额度。
(二)征信要求:个人征信符合规定要求,存在以下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两年内,其他贷款、信用卡、借贷卡或者网络贷款等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五年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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