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住〔2023〕7号,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提取范围的变化
规范前提取条件共15项,经部分取消或合并,调整为11项。取消的3项是:支付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异地求学提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籍职工离开烟台的)”及“失业两年以上的”这3条综合调整为两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及“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这样规范后明确为11项,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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