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23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3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23年12月、2023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23年12月、2023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23年12月、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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