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金委〔2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23〕56号)等有关规定,经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黄山市范围内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截至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次,且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该套房屋增设电梯费用(扣除财政资金补贴部分)。
(一)提取条件
既有自住住宅增设电梯的职工,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未发生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二)提取材料
增设电梯职工的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增设电梯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支付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发票等;配偶共同提取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
二、降低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比例
适当降低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比例,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财务信用状况及楼盘开发情况等综合因素,将新签楼盘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比例从现行的5%—15%下调至2%—5%。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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