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23〕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3〕7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1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
(一)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2.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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