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23〕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经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在职参保职工,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学历提升补贴或职称提升补贴。
(一)学历提升补贴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
(二)职称提升补贴
1.取得《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中所列的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
2.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22号)规定的经办程序,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学历提升补贴或职称提升补贴。
二、证书查询验证
(一)证书查询验证需登录以下国家或本市指定的网站查询,打印查询报告或网站截屏后,由用人单位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1.学历证书信息需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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