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9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3〕5号)文件精神,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113元,月平均工资为6009.42元(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现将我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从2023年1月起,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3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3397.6元)的,可继续按3397.6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18028.25元)的,以18028.25元为缴费基数。
二、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23〕81号)文件精神,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从2023年7月1日起按6009.4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进行缴费。
三、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发〔2023〕5号)文件精神,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按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缴费的人员,其工伤保险从2023年7月1日起按6009.4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基数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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