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字[2023>7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6号)和《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0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2023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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