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发文反映,因在找工作时与HR谈双休,遭HR嘲讽喜欢双休的没事业心。截图显示,该HR称老板最讨厌谈双休,只要谈双休,有才也坚决不招,并称国企99%都是打酱油的。
查询显示,该HR曾在招聘软件上发文称“公司文化是家人文化”。招聘岗位显示该公司待招8个。
上述言论也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直接表示,“只要谈双休,再有才也坚决不招”他是不是觉得自己这么说话很酷啊??、“恕我直言,大多数HR把自己误当成了老板和老板娘”、“终于有人说出长沙的就业环境了,长沙都这样,令人难受”。
那么,作为员工,假如在周末、假日加班,应该算呢?
其实,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可以自己动手来算一算。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于工资时间的计算要求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接下来我们就来实际算一下看看。假设小张月工资为2175元,双休。则日收入为10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如果小张国庆加班7天,则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300%,即加班费>3×日工资×7=2100元
小张周末加班2天,即加班费>2×日工资×加班天数=400元
小张下班时间后加班3小时,即加班费>1.5×小时工资×加班时间=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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