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范围
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2、费用类型
(一)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医疗费。
3、待遇标准
(一)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法规支付;
温馨提示: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二)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法规比例支付。
2023广西哺乳假多长时间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哺乳假应连续休。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当保证妇女就业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我国有关法规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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