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1月26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雄县济康医院住院治疗,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4月,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后原告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4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判令被告按日工资200元,扣除已赔付的9775元,还应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275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主张日工资425元,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日工资标准照片、工头微信转账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日工资425元计算为38250元(425元×90天),扣除已经赔付的9775元后,被告还应实际支付原告工资款28475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所应得的对价。司法实践中,工伤案件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确定不能简单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亦不可依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更不可依据同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而应依据受伤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福利收入,即受伤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工资标准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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