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及提取次数
公积金一般指住房公积金。
非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时,除符合第十二条外,申请时限和次数还应符合以下:
(一)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备案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资料批复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具体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房出售合同签订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既未签订公房出售合同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房改部门资料批复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申请;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证明之日起申请。
8.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房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之日起申请。
(二)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满十二个月后,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自无房证明开具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自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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