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全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6日-3月31日。
三、申报标准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统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下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我国法规的其他项目。
(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统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我国法规的其他项目。
(三)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自聘人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凡是国统局有关没有确切法规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温馨小提示
1、缴费基数每年申报一次,且年内不作变动,各险种按照统一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在法规的时间内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逾期或未如实申报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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