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我市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3.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法规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法规提供的各类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3.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4.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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