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办社保哪些人员属于临时账户人员?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后首次 在常州市参保缴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注: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户籍迁入本市的,迁入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暂停参保,且无欠费,直接向转入地提出转入申请即可。
【常州企业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
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告(苏人社发〔2013〕321号)第一条:
①非省内户籍达到我国法规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③在省内某市(县、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
④在省内各市(县、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省内最后一个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在地。
第二条:
1.省内户籍达到我国法规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2.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其他非户籍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延长缴费地为户籍地。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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