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扬人社〔2021〕58号)和《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保标准》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最低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保标准的1.5倍,即1110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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