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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具体详情如下!

 字体时间:2023-02-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从广东省卫健委获悉,从5月1日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生育登记凭证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

有关法规确定了登记的性质与内容,体现便民惠民理念。有关法规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确定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作了拓展。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法规;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胎以内还是三胎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登记。

取消审批事项,对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另外,有关法规还取消了审批事项,凸显法定义务。据了解,在“三胎生育”实施前,符合原方案法规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方案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有关法规法规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理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优化办理流程,提供便民惠民服务

有关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据了解,在生育登记时,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

实施登记时,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法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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