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工伤: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工伤发生当月税单(税款属期为当月)复印件、各类审批表等资料,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结算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表头填写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经伤残等级鉴定的增加以下材料:须提供《伤残鉴定书》和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可申请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填写《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核定表》。
3、因第三人侵权的增加以下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书和第三人已承担的民事赔偿材料;属道路交通的,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
4、因工死亡的增加以下材料:职工死亡医学证明。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增加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证明;
4)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5)伤残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6)被供养人银行(工商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7)填写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6、 申请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表》一份;
2) 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与工伤发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6)属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提供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社会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结算待遇款项将于次月通过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到账后用人单位可到嘉兴市社保事务局工伤保险窗口拿取回执,并告知到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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