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不给予缴费补贴。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法规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出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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