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可享受产假天数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生育医疗费按定额发放。
报销手续
只需凭社保卡及符合相关法定生育证明即可完成实时结算,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分娩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将资料提交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出生证及法定生育证明等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经审核后,于42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单位账上,再由单位按情况支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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