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吗?
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法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法规要求,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变革范围,继续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将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资料统一管理。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的有关内容,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相关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天产假(含 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 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2个月未满 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30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未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天产假;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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