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贷款: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入证明各1份(贷款申请人认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收入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明细(贷款申请人夫妻不认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不缴交公积金的需提供工资明细)及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均需、由合作银行工作人员陪同到央行打印);
3、开发商提供的网签购房合同原件1份;
4、抵押贷款购房意向书及担保承诺书、担保承诺书(建行除外);
5、购房所需的准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手房贷款:
1、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结婚证(含离异)复印件1份(离异的需提供:法院判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2、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各1份(贷款申请人认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收入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近6个月工资明细(贷款申请人夫妻不认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其收入或不缴交公积金的需提供工资明细);职工工资在银行发放的,需到工资发放银行打印工资明细并盖章;职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供其原始工资表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职工工资以工资折形式发放的划出近期明细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信用报告(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部队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曾用名或换过身份证号码的复印户口页1份,到业务大厅咨询台开具打印信用报告授权单,到建行城建支行/各管理部到当地管理部打印信用报告,需本人办理);
4、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1份;
5、卖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首页及次页复印件);
6、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买卖双方(主贷款人与房主)持合作行普通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8、贷款申请人本地户口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本地购房需到公积金缴存地开缴存证明(适用于非限购区);
9、房管局所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补充说明:
1、申请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上名字、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如有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买卖双方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上名字、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如有不一致,须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开相关证明。
3、“二手房”房产价值一般按《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体现的房产价值认定。如果“中心”认为该房产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可要求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以《廊坊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二者中价格低的作为房屋价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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