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法的通告》法规如下: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一类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出院后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由人社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第二十九条 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相关法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方法按现行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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