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受理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
2、受理对象: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各级工会组织或受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及近亲属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人员;
3、属地划分:发生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市级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按要求张贴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就诊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医学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章;
3、两名以上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的相关证据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6、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详见背面);
7、社会保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单位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
2、单位30日内未申报的,个人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在1年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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