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一、初次鉴定申请条件
① 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
③ 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
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初次鉴定。
如对鉴定结果产生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
二、再次鉴定申请条件
① 自收到区县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② 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特别提醒
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可能会出现: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也可能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伤情未稳定、暂不评级等结论。
再次鉴定结论为最 终结论。结论做出1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劳鉴办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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