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可累积计算。
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第九条法规,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温馨提示:
1、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或多个平台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其他平台仍可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广东省失业保险》第二十八条情形的;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3)法律法规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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