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内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医保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生成《基本医保参保凭证》;通过转入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医保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申请。
2.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校验符合转入条件后,通过信息平台向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出转入申请。
3.转出地经办机构根据信息平台接收到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发来的转入申请后,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校验无误后发送给转入地,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清空转出地个人账户。
4.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转移信息,将转出地参保信息下载到转入地,立即按该信息判断给付医保待遇。有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即时划入转入地参保人个人账户。
5.设置独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结算模块,系统记录形成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和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应付(收)款汇总报表和明细报表。以一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在信息平台生成上月各统筹区省内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应收应付轧差表,省内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对账无误后,按照轧差表将需支付资金及时拨付到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结算数据与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资金划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个人账户转移结算预付金额度与各统筹区上缴的省内异地就医预付金合并使用,无需另行缴纳。
第十条 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转移接续申请实行统一的校验规则前置,在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2.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3.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4.转出地经办机构在确认医保关系转出的同时将参保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零,通过“个账转出核定”功能,在三个工作日内按地区汇总生成《个人账户转出审批表》,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向转入地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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