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二)一般诊疗费。实行药品零差率且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方案。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方法和签约医师服务费方法由市医疗保险部门另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法规适时调整。
(三)“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药费。“两病”方案范围内门诊用药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除外),支付比例60%,新冠肺炎功能障碍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血友病门诊医疗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定。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五)特殊法规药品医疗费。特殊法规药品的数量、名称、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由市医疗保险局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
(一)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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