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户籍在福州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2.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市指定区域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别墅);
3.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
5.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6.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7.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8.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10.购买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11.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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