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法规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法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发(2005)38号的法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法规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我国和本市法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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