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基本在每年的7月份,参保单位须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办理参保登记的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缴费人未按规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水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的月平均额确定,每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动。
企业职工该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企业申报的相关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精确到元。企业职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给自己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300%确定(上一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上级公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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