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
关于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符合相关法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法规,现就认真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1日起,对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9458元(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86x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沁水为1880元,陵川为1630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应以2021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6486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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