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
2023年度,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1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4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3倍的(即28209元),按28209元核定;低于2021年温州市公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 2280 元/ 月;乐清市、瑞安市 2070 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 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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