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缓缴的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对已缓缴的医保费按要求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结束缓缴。
(三)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办理退费、退休、转外省等业务,须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要求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四)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阶段性缓缴
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北京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缓缴。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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