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按照两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3〕27号)和两部批复建议,经重庆市同意,现就我市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相关法规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方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中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45%。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通告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相关法规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相关法规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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