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发生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可按法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时提交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及盖章);
(2)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具体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统一默认拨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内。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信息将通过省信息系统自动关联,申请人须确认系统默认的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正确的,无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不一致的,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另外,待遇申领时存在工伤职工社保卡正在申报中或处挂失期间,导致无法提供社保卡情形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
(3)《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原件(按要求填写);
(4)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关停注销的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位及个人双方签署确认的离职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5)按要求填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诺书》(适用于工伤职工无法提供《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法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等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证明材料的情形)。
说明:
①《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承诺书》必须本人填写承诺(无民事行为能力工伤职工由其法定代理人填写承诺)。
②《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五级、六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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