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缴恢复和转出
(一)在停缴期限内,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出、缴存、销户手续。若超过停缴期限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二)账户停缴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转移至新单位手续。若原单位拖延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职工本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并按法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停缴申请范围
职工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缴手续: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职工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职工账户的。
2、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3、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包括:
(1)职工从戎的;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
(3)职工失踪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
(4)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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