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费用已缴至2023年6月的,其医保待遇享受期暂延长至2023年8月底(如8月份仍不能开展基数申报业务,享受期继续往下月延长)。待遇享受延长期内单位发生停保减员,产生医疗费用的,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于待遇享受延长期后按要求的缴费后方可办理。
二、由个人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组织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退休人员),2023年7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按原标准缴纳(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每月缴纳205元,统帐结合方式参保每月缴纳405元),2023年1月起按新规执行。
三、个人办理中断补缴和退休人员一次性核定缴费业务的,可依申请按原标准补缴(单建统筹方式参保每月缴纳205元,统帐结合方式参保每月缴纳405元)。
四、原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标准配置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暂按原标准配置个人帐户,待新缴费基数标准确定后再予以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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