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修改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要求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办理材料
重要提示: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身份证明原件。
(3)先经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再到税务机关确认修改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个人信息证明原件。
(4)身份证号码重复的还应提供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其他部门录入错误的还应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如企业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的,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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