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怎么避免重复参保?
为有效规避我市重复参保情况,除当局按相关法规资助参保的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众外,应按照以下原则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人可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参加所在年度或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当月可按相关法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在集中缴费期已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含补缴),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时,同步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于12月31日前及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手续。
(三)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时,同步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职工医保存在待遇等待期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四)在同一年度,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及支付限额等按各自分别计算,医保待遇就高享受。
我国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经办机构要利用我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人社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
天津重复参保的情况有哪些?
【什么是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跨制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含补差报销)。
【重复参保的情形】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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