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租房提取力度促进租购并举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租购并举制,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租房购房的支持作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的通告》(闽建办〔2023〕5号)精神,现就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实际需要、支持缴存职工按需提取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高缴存地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职工在六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在六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
二、取消“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金额不能高于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三、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无自有住房,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并据此享有租房提取资格的,因在福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无须满12个月,但不再享有租房提取资格。
本通告自8月26日起执行,相关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能源集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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